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13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0-13
执行日期:2024-10-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现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取卵术”等10个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3个加收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纳入我区居民、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遵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执行,不设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以我区各级别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我区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对于办理了长期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五、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六、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相关费用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

1.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2.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1

附件1.png


附件2

附件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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