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10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晋医保发〔2024〕16号
发文日期:2024-10-10
执行日期:2024-10-01
废止日期:2029-09-30
摘要: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按照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明确相关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全省统一执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4〕46号)确定的项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部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按乙类项目管理的辅助生殖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二、基金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医保基金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 70%、60%,医保基金支付额度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仍执行基本医保的支付比例。“取卵术”等项目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二)参保人员在省外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发生的1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门诊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 60%、50%。

  (三)参保人员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列入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

三、工作要求

  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改造信息系统,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 2024 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表.xls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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