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6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豫人社办 〔2023〕42号
发文日期:2023-05-16
执行日期:2023-05-1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医保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医保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教文卫体局、税务局、组织人社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现就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其办理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同一医保专户(在原有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专户增加生育保险险种),不再单独进行开户登记。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进行缴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项目中反映。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其中,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其月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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