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28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4〕6号
发文日期:2024-10-23
执行日期:2024-10-29
废止日期:2029-10-28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本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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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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