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01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1-01
执行日期:2024-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相关规定,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5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40年减房龄,调整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借款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最高贷款期限仍为30年。

三、调整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倍数

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倍数由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调整为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

四、调整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延长到男68岁,女63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享受延长政策。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婚后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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