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2024年度筹资标准。2024年度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105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山区9:1、川区6:4比例分担,具体标准按分担比例计算取整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认定的农垦生态移民补助由自治区全额补助,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的补助标准。2024年动态参保人员和新生儿参保后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分担比例,在次年予以划拨。
(二)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持续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我区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集中征缴期限。2025年度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2024年12月31日截止。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持续巩固门诊保障水平,将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380元(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加大门诊慢特病保障力度,将银屑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肺动脉高压、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新增调入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具体见附件1),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确定。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扩大至近亲属。
(五)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六)抓好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政策落实。2025年度,对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每人每年全额补助400元,个人不缴费;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280元,个人缴费12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20元。
(七)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基金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待遇保障落实排查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破解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持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促进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筹资政策,新调整的待遇保障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支付及编码对应表(新增项目)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支付及编码对应表
(新增项目)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