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是明确筹资标准启动参保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等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需要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参保覆盖范围,启动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是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结合基金的承受能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的规定要求,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加大门诊慢特病保障力度,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一方面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促进参保缴费工作的开展。
三是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工作要求,聚焦“困中之困”“难中之难”等群体,按照2024年度资助保障水平,对特困、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员、残疾人、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政府全额或定额补助个人缴费。
基于以上背景,为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障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作用,我们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筹资标准。明确落实2024年度人均新增3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70元,同步提高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
二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将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380元,将群众反映、信访诉求较突出的银屑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肺动脉高压、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门诊慢特病新增纳入保障范围。
三是明确资助标准。按照2024年度资助保障水平,继续对特困、低保、易返贫致贫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政府全额或定额补助个人缴费;同时,根据《关于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号)要求,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