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29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4]13号
发文日期:2024-10-29
执行日期:2024-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12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1岁以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1岁以后至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三、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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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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