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04年,我市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京医保发〔2004〕69号),规定“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专家论证,调整本市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物理、康复治疗医疗费用负担。
三、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6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12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二是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3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1岁以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1岁以后至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