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平谷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

本站发布时间:2022-10-21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平谷区
发文机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0-21
执行日期:2022-10-21
废止日期:-
摘要: 【优化营商环境】平谷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

优化营商环境  平谷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及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准入、多元评价、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用人单位申请、区委组织部审核、市人才工作局指导督察”的三级管理体系,实行申报人员信息核查联审机制,科学、高效开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

  第二章 用人单位申办条件

  第四条 非北京市禁限产业,在平谷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申请单位需成立满一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重点支持以下单位:

  (一)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四)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七)列入北京市“高精尖”产业类别目录的企业;

  (八)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贡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委组织部研究,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

  第三章 个人申办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具有2 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当资格、资质),在申请单位依法依规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个税,个人应税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除以上条件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一)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奖项的获奖人;

  (二)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

  (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人员;

  (四)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六)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七)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委组织部研究,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人员。 

  第六条 下述人员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劳动合同、个税社保、工资发放不在同一单位的人员;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第四章 办证数量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制定平谷区年度指标计划,并进行指标动态分配管理。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按照“一企一策”工作要求适度增加办证数量。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网上信息,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材料核验,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请,区委组织部按照工作要求予以核准并向市人才工作局备案。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九条 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材料齐全的,区委组织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核准后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证件续签:证件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工作居住证自动失效。

  首次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3年有效期满后,经审核依然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需要现场办理续签手续,其证件有效期自动延续。延续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证件变更:在平谷区已经开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的单位,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在平谷区开通《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的单位聘用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工作居住证系统变更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证件注销: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证件注销。申请注销后60日内如持证人未做单位变更或延期手续的,证件将会失效。聘用单位因试用期较长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业务的,持证人可自原单位离职之日起60日内申请证件延期注销,延期最长180日,超过延长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证件自动失效。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第十三条 证件检查:由市人才工作局、区委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清理无效证件。

  第八章 纪律约束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对用人单位给予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列入黑名单、注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的; 

  (二)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国内驻京机构人员、港澳台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原有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6996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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