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11
省市地区:陕西,咸阳市,三原县
发文机构: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1-11
执行日期:2024-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现就我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23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我中心共涉及 44 人次,其中伤残津贴调整 6人次,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25人次,生活护理费调整13人次。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8元、83元、78元、7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715.25元的,增加到3715.2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36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4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87.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27.4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原县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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