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柯坪县人社医保局:
为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进一步规范阿克苏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保政策协同,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结合地区实际,现就调整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将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300元;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500元;将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为地区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和地区范围外三级医疗机构,即地区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700元、地区范围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900元。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调整后的起付线具体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年度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按次收取,以入院时间累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总计不超过2500元。
(三)调整临时外出备案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将城镇职工临时外出备案人员在自治区本级三级、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调整为20%。
二、调整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将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200元;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元调整为400元;将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为地区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和地区范围外三级医疗机构,即地区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00元、地区范围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800元。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调整后的起付线具体标准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年度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入院时间累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总计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2500元。
(三)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分甲乙类管理要求,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执行乙类药品”、“部分支付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行自付5%的医保支付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由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