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19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沪建房管联〔2024〕585号
发文日期:2024-11-19
执行日期:2024-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24〕585号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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