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7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应严格遵循《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要求,指导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等机构,通过国家医保局门户网站“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窗口中的相应模块,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属业务政策层面的请向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反映;属经办层面的请向省医保中心反映;属信息技术层面的请向省医保局规财法规处反映。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服务人员、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委托承办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