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30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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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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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8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救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4〕6号,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程(试行)》出台背景

  2023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政务和数据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系统性整合了对象范围、保障范围及标准等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体系。但目前我省各地医疗救助服务水平存在差异,经办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为提升全省医疗救助经办服务水平,出台了《规程(试行)》。

二、《规程(试行)》制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0〕22号)

  (五)《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六)《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

  (七)《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

  (九)《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

  (十)《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4号)

  (十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4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

  三、《规程(试行)》主要内容

  《规程(试行)》共6章29条,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涉及规程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信息共享原则;第二章为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管理,共4条,涉及参保登记、资助参保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以及为群众提供主动服务及查询服务的经办要求;第三章为待遇支付管理,共6条,涉及医疗救助待遇核定中待遇享受期及时点的相关规定、一站式结算、异地就医、医疗救助手工(零星)报销办理、协议管理等内容;第四章为基金财务管理,共9条,涉及建账管理、账务处理与对账机制、资助参保请款与费用结算、预付款管理、统计分析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第五章为核查管理,共4条,涉及参保核查、待遇核查、协议核查、内部控制;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涉及实施时间和解释权限等内容。

  四、《规程(试行)》主要特点

  (一)统一规范参保登记流程,提升参保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着力提升参保资助时效性。《规程(试行)》首次明确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合规医疗救助权益。二是持续提升参保管理质量。《规程(试行)》首次明确经办机构应针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前不同的参保状态开展下一步经办服务,并细化各类情形。在推进应参保尽参保、应资助尽资助的同时,有效防范重复参保。

  (二)细化救助待遇核定规则,统一待遇享受经办流程。《规程(试行)》以最大程度保障困难群众的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待遇核定过程中涉及待遇享受期及时间节点的判断,其中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的同日,如无相同日期则以前1日为准,终止时间为其身份终止之日(含当日),为具体经办操作实践奠定基础。同时,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获得、终止或变更医疗救助身份的,当次住院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将便民利民理念落到实处。《规程(试行)》明确探索资格认定地、参保地不一致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进“一站式结算”突破资格认定地与参保地的差异限制,让困难群众无需跑腿即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持续拓展“一站式结算”服务效能。

  (四)致力构建主动服务新模式,提供高效便民经办服务。《规程(试行)》以“高效办成一件事”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最大程度便民化为方向,一是严格贯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精神,要求经办机构免费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保参保及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情况等查询、咨询服务,不断提升适残化、适老化经办服务水平。二是强化信息赋能,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免申办,实现“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的转变,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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