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10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24]18号
发文日期:2024-12-10
执行日期:2024-12-09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近亲属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