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06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2-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且趋势越来越显著,参保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具备相当大的规模,该部分人群对于生育保险的保障需求也进一步扩大。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述求,切实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人群。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是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是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三、实施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全省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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