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丨《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问答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27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1-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问答解读丨《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问答解读

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自2025年1月1日起算,浮动周期为两年。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在浮动周期内缴费不满24个月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用人单位费率下浮的标准是什么?

二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不存在不得下浮情形),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两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下浮一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

三、用人单位费率不浮动、上浮的标准是什么?

一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且小于100%的,费率不浮动,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且小于150%的,费率上浮一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两档,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四、哪些情形不计入支缴率计算?

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核算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核算范围情形。

五、哪些情形费率不得下浮?

用人单位符合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一)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经查实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应由用人单位偿还的先行支付待遇尚未偿还的;

(六)职工因工死亡的〔不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

用人单位对重新核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浮动的缴费费率。

七、用人单位费率浮动会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吗?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与本人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相关,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有关,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无关,因此用人单位费率浮动不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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