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部门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27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1-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部门解读

为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发挥浮动费率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法规政策及我省有关规定,印发了《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8号)要求,制定全省统一、行业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决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8号)

三、出台目的

《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主要内容

《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共3章1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指标、浮动周期、浮动标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了费率浮动制度。

(一)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工伤保险支缴率、初次确定费率及浮动周期等内容,浮动周期确定为两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提出,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综合考虑基金收支原则等要求,确定浮动周期和起算时间。

(二)浮动标准。明确费率浮动档次、上浮下浮标准、不纳入支缴率情形、不浮动情形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即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行业基准费率和上浮两档);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行业基准费率、下浮、上浮各两档)。综合实际情况,确定以支缴率为标准明确了浮动的具体情形。明确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形,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单位。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不得下浮的七种情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参保缴费等义务,同时充分考虑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关联度,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三)附则。明确费率浮动办理要求、救济途径及文件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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