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09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24〕195号
发文日期:2024-12-09
执行日期:2024-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精神,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区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980元调整为2270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执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八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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