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06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24〕193号
发文日期:2024-12-06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2039-12-31
摘要: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业务中台V1.5中新增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予以认定。

三、关于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四、关于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待领金期满或当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内蒙古人社APP客户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申请领金期间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优化经办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并告知申领方式,确保相关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政策。

六、关于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加强监测分析预警,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发现风险及时提出风险防控需求,及时将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程序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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