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23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4〕37号
发文日期:2024-12-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25-12-31
摘要: 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要求,现就本市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分别为0.5%。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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