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30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吉省直公字〔2024〕6号
发文日期:2024-12-30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延长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政策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二、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调整全款购房提取时限

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24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五、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地域)的限制

取消“在吉林省内各地市州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者有效工作证明;在吉林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所在地户籍证明”的政策限制。

据“四”、“五”,曾因24个月提取时间限制或户籍(地域)限制未申请提取过的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后,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住房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变。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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