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31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能力,我们起草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增强青年岗位实践能力,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对《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开展就业见习的目的意义和依据,就业见习和见习单位的定义,各级就业见习管理部门职责等。

(二)见习单位与见习岗位管理。共10条,主要明确了见习单位职责以及设立、评估、退出的条件和流程,规定了见习岗位认定、变更的流程。

(三)见习人员管理与保障。共4条,主要明确了见习人员对象和范围、见习期限,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见习人员对象扩大到毕业学年或毕业年度在校学生,对见习单位建立见习管理制度、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参加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等作出要求。

(四)见习协议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见习协议签订及终止、延长、解除等方面的规定,规定见习人员登记、变更等流程,要求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出具考评意见。

(五)见习补贴管理与监督。共7条,主要规定了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险费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的发放条件、补贴标准和申领流程,明确各地按照第十六条扩大见习对象范围的资金由地方财政另行统筹安排。此外,还明确了对见习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骗取补贴现象发生。

(六)附则。共2条,允许各设区市对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岗位比例、见习补贴标准等进行细化规定,规定本办法的生效日期,并废止浙人社发〔2016〕95号文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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