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31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24〕39号
发文日期:2024-10-31
执行日期:2024-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现就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208元提高至228元(含国家标准部分)。

二、省财政按照《关于调整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省级分担比例的通知》(苏财预〔2024〕5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和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各地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三、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确定和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资金筹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2024年11月底前将政策落实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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