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30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粤办函〔2024〕334号
发文日期:2024-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29-12-31
摘要: 关于延长《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有效期延长5年至2029年12月31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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