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5-01-08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1-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本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2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此政策执行。对于2024年底以前已享受补贴人员,补贴比例、补贴方式、补贴期限等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6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享受至补贴期满,补贴期满后不可再申请享受。

二、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2025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定额补贴的方式实施。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200元。

三、补贴期限如何规定?

答: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以核定享受社保补贴年月起36个月),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即最长不超过5年。法定退休年龄按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动态审核确认。自2025年起补贴仅可享受一次,对2025年以前已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2025年后申请再次享受社保补贴的,不予补贴。

四、补贴资格如何办理?

答: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向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所在的街道(乡镇)申请补贴资格。

五、补贴如何申请?

答: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季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补贴。区人社部门按照享受补贴人员实际缴纳情况,予以补贴。享受补贴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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