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13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24〕28号
发文日期:2024-12-13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2039-12-31
摘要: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而按原标准的80%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主动、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出现前款所述停缴情形的,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结合业务经办系统风控提示,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仅参加失业保险申领待遇等情形的甄别。各地要严格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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