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2-20
省市地区:四川,巴中市
发文机构: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巴医保规〔2025〕1号
发文日期:2025-02-20
执行日期:2025-03-1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8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9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三)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本通知自2025年3月17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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