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8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500元;难产(含剖宫产)5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800元。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8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9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三)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本通知自2025年3月17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或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