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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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发布时间:2024-09-19
省市地区:新疆
发文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19
执行日期:2024-03-01
废止日期:2025-02-28
摘要: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昌吉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昌吉州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3月,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昌吉州、克州6个统筹地区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至7.5%(不含生育保险),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助力稳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

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昌吉州5个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继续按照7.5%(不含生育保险)执行,时间为一年,执行日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严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决策权限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阶段性降费到期后恢复至原费率。如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政策的,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明确的决策权限,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严禁越权行事。

三、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各统筹地区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安排,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统筹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规范缴费基数,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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