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我市出台《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4〕1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有效期1年,于2025年2月28日满有效期。因相关政策需继续实施,现按规定重新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沪医保规〔2025〕2号),实体内容基本不变,有效期延长1年。
1.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答:为进一步优化上海营商环境,降低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职工基本医保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是否有变化?
答:2025年3月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是否有变化?
答: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4.阶段性降费之后职工医保待遇会不会有影响?
答:本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5.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期限有多久?
答: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的期限为所属期2025年3月至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