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本站发布时间:2025-03-05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3-05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财政拨款单位和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外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用人单位。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5人及以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10人乃以上且占单位职工总数25%以上的单位。财政拨款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其条件

第四条奖励对象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后,计入其中一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应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单位一致。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第三章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七条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核其残保金征缴事宜的残联提出列入同级预算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自治区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渠道,综合考虑各盟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量、残保金征缴和支出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各盟市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第八条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工作的专用设备、工具及缴纳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等。

第四章奖励标准及金额

第九条奖励金额根据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进行奖励。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x1.5%。

第五章提交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线上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核其残保金征缴事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或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申报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按月计算奖励资金。次年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给用人单位。中央、外省、自治区级驻盟市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由各盟市负责发放。

第六章工作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和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监督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残联组织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内残联发(2021)10号)要求,主动对接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该用人单位下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奖励审核、资金发放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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