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03-10
省市地区:重庆,重庆市
发文机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3-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对我市202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哪些人属于我市202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25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5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我市202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从何时开始执行?

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我市2025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级每月增加300元、二级每月增加280元、三级每月增加260元、四级每月增加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四、什么是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五、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以后如何领取待遇?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七、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什么时间开始支付?

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八、调待资金来源?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将由原渠道解决,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定期待遇调整举例

案例1:

张姐,我市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三级,2024年12月伤残津贴为2800元。按照我市政策,张姐每月定额调整为260元,调整后张姐每月伤残津贴为2800+260=3060元。

案例2:

老王,我市工亡职工的配偶且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24年12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800元。按照我市政策,老王每月定额调整为120元,调整后老王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800+120=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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