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人于2024年12月31日(含)之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铁路分中心职工在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各地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或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办理业务时不需再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社保)缴存证明材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