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24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背景

为促进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平稳实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3〕118号)关于“当基金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的规定,鉴于我区工伤保险基金静态可支付月数低于9个月的情况(2018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我区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7年间累计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9.31亿元,免缴工伤保险费2.0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连续两年收不抵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34号)政策框架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全区第六个费率浮动周期(2025-2026年)内的费率浮动工作进行阶段性调整。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之规定:“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省份, 可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 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

2.《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3〕118号)第三部分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当基金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

三、费率浮动措施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全区以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缓执行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包含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100%的单位和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一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的按规定上浮。

2.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根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保整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已大于150%的情况(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总收入3.9亿元,支出6亿元,支缴率为153.8%,整体处于收不抵支状态,符合上浮到基准费率150%的要求),将各类以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全部上浮到基准费率(1.2%)的150%,上浮后的执行,标准统一为1.8%。

四、费率浮动实施时间

以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措施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参保方式费款所属期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方式缴费核定时间或工程开工时间在此期间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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