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3-16
省市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文机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深公积金规〔2025〕1号
发文日期:2025-03-16
执行日期:2025-03-24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深公积金规〔2023〕2号,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规则

  调整《贷款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6倍。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动态调整机制

  调整《贷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情形、上浮比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同时符合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上浮比例可以累加计算: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50%;已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成年子女不纳入子女数量计算。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同步调整《贷款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的具体内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85%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前款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处于85%(含)~95%区间时,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分别回调20个百分点;上年度末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时,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暂停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适用

  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第二套住房的,适用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五、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具体的价值评估工作。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80%。

  六、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职工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一次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次偿还额度不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应还款额。

  七、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

  将《贷款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申请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应当首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修改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因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可以在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依据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抵押人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婚姻状况材料及变更原因说明。

  八、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贷款政策协同发展

在其他城市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可以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以与其他城市签订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协议,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协同发展。

  九、其他事项

  (一)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异地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的,可以按照《贷款规定》及本规定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首付款比例和评估价标准等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

  (三)除本规定调整的内容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的其他要求均按照《贷款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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