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04-30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4-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场主体,遴选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浙江省“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遴选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政办发〔2023〕8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巩固深化近几年“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工作成效,规范其评价和培育标准,并建立省级“专精特新”机构培育库,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优质自主品牌,推动行业加速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

2.《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2023— 2027年)》(浙政办发〔2023〕8号);

3.《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导则》(浙服务业办〔2023〕1号);

4.《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部分、21条,主要包括5方面的内容。

(一)遴选原则。共5条,明确了机构开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须符合“专精特新”基本特征,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遴选对象。共4条,明确了参加遴选的对象须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纳入本省统一核算,开展招聘、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年营收占比超过50%,且近三年内未列入企业失信名单,未发生损害企业、劳动者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负面舆情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遴选条件。共4条,在认定为遴选对象的基础上,明确细分了相关条件。

(四)组织实施。共5条,主要细化了评价体系包括5个维度21项指标、总分为100分,系统打分和专家评审各占50%权重;明确了申报需要通过“浙江人力资源大市场”专精特新遴选专区网上进行,初审和复审由区(县)、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以及遴选实施的时间、任务分工和相关纪律。

(五)管理与培育。共2条,明确了经认定的省“专精特新”机构有效期,以及有效期内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育举措。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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