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5-13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5-13
执行日期:2025-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财政局、医保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海南省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4〕52号)精神,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决定对我省原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申领可直接发放至个人,实现个人“即申即享”。即: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完成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后,由医保信息平台自动抓取相关数据信息,向参保职工发送短信通知,提醒职工个人通过线上方式确认生育和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等信息,或到医保经办机构线下补充提交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生育津贴直接逐月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

二、财政全额供养单位以及中央直属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工作,仍按《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财政供养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社〔2013〕1079号)执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调整落实到位。

(二)各市县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解读,及时通知本辖区参保单位,将政策宣传到每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确保及时了解申领条件及发放方式的调整变化,避免因申领条件及发放方式改变影响待遇享受。

(三)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到省医保局和省医保服务中心。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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