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7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5-04-21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4-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5〕7号)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本市开展“预住院”费用医保支付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且经评估符合住院指征行择期手术的参保人员,通过办理“预住院”完成术前检查检验相关费用待参保人员正式入院后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后至正式入院期间,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术前检查检验项目及检查检验项目所需药品、耗材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医事服务费等无关费用,原则上已经在门诊开展的检查检验等项目不得在入院后重复开展。

(二)已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但由于病情或个人原因等未办理实际住院手续的,发生的术前检查检验项目及检查检验项目所需药品、耗材费用按现行政策结算。

四、涉及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异地来京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试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确定试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预住院”病种范围: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且经评估符合住院指征行择期手术的病种。具体病种范围由试点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四)“预住院”费用范围:各试点医疗机构行择期手术前所做的检查检验项目及检查检验项目所需药品、耗材费用,纳入择期手术的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五)“预住院”预交金按住院预交金管理,由各试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预交金额度。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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