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实施提振消费行动的十二项措施》全文来了!

本站发布时间:2025-05-30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总工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5-30
执行日期:2025-05-30
废止日期:-
摘要: 《黑龙江省工会实施提振消费行动的十二项措施》全文来了!

日前,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工会实施提振消费行动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市(地)总工会,各产业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企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会实施提振消费行动的

十二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和全总、省委有关提振消费的工作部署,省总工会决定,从2025年起采取以下措施,推动释放职工消费潜力,助力社会经济发展。

一、发放工会消费券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每年发放一次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等。消费券发放标准为年人均不超过300元(限期使用)。具体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终止时限由基层工会确定。鼓励县级以上工会与文旅部门合作,推出针对职工的文旅优惠政策和专属旅游产品。

二、提高基层工会慰问标准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节日慰问品总额从不超过1500元提高至不超过1800元;会员生日慰问标准由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提高至不超过300元;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头胎,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每次可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三、扩大职工疗休养规模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疗休养经费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基层工会统筹使用。县级以上工会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本级及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技术工人等各类先优职工的示范性疗休养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丰富职工文体活动

基层工会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每年增加一次全员参加的职工文体活动,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鼓励使用工会经费购买乡村振兴等特色产品作为活动纪念品进行发放,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

五、支持职工参与健身活动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健身活动,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可用工会经费为会员购买健身服务,年人均预算标准不超过300元,用于健身类教练、器材、场地等开支,不得以健身预付卡形式发放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具体标准由基层工会自行确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六、拓展会员会费开支范围

基层工会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门票或年票等,不得购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或年票。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支出不足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会费收入的四倍。

七、拓展职工四季游

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四季游,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允许在时限内跨区域开展活动,住宿费、伙食费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为准,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四季游。

八、持续开展“工会夏令营”研学活动

县级以上工会可使用工会经费,持续组织开展面向革命烈士、困难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农民工、边境职工、少数民族职工等六类群体子女参加的“工会夏令营”研学活动。

九、助力职工技能提升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在单位行政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足时,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当年行政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30%。

十、加大消费帮扶力度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要求预留年度支出预算的一定份额,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产品,用于发放慰问品或食堂食材等。发挥工会对口援藏援疆机制作用,加大受援地区消费帮扶力度。

十一、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

鼓励县级以上工会积极探索,联合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障产品,为加入工会组织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伤害保障产品。

十二、加大职工困难帮扶力度

各级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帮扶临时性、突发性困难职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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