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2025年5月27日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和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三项惠企利民政策要点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是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二是2024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三是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符合当地环保政策。
3.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缴纳2024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4.返还方式
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无需上传材料。
5.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条件
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不适用“免申即享”,需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请。要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工作,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的稳岗返还资金,由经办机构及时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6.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7.裁员率计算方法
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特殊情形可以提出申请变更裁员率。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申领条件及范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3.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在前款标准基础上上浮10%。
4.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内蒙古人社APP进行申领,也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各盟市、旗县(市区)人社综合柜台申请。还可通过蒙速办APP申领。
5.注意事项
一是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是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自治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一年内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
三是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是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 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及方式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如下:
(1)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各盟市、旗县(市区)人社综合柜员窗口进行申领;
(2)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专栏进行申领;
(3)通过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http://si.zwfw.mohrss.gov.cn)失业保险的待遇申请专栏进行申请;
(4)通过内蒙古人社手机APP进行申领;
(5)通过支付宝、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行申领。
2.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39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核、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缴纳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纳的属于领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结束或领金期满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应代缴的金额。
3.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待领金期满或当年度缴费期结束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或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内蒙古人社APP客户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申请领金期间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