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4-02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赣民字〔2025〕9号
发文日期:2025-04-02
执行日期:2025-04-01
废止日期:2026-03-31
摘要: 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安排要求,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2025年省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是城市低保标准。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98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9元,达到每人每月634元。

二是农村低保标准。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3元,达到每人每月513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是城市及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市及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1275元。

二是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三是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10元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2025年省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本文件印发之日下月开始执行。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要求,加紧制定本地区标准,并指导县(市、区)在6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提标部分应从本文件印发之日下月起开始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9〕77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备案要求。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件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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