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02-20
省市地区:甘肃
发文机构: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2-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对《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4年12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明确了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为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地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与2023年印发的《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15号)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修订。

(一)扩大了对象范围。由原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调整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二)完善了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标准的总额(我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标准的总额为每月1361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标准的总额为1056元)。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我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7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65元),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细化了工作流程。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程序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能力评估、补助审核、补助发放、动态调整等细化成6个步骤,便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申请入住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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