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6-30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6-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区住建部门或委局(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二、市级机关、市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区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861元。

五、军队转业干部、调任公务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待遇,可比照接收安置单位或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履行规定程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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