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6-24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辽人社函〔2025〕111号
发文日期:2025-06-24
执行日期:2024-12-30
废止日期:-
摘要: 转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断优化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与审核流程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在严把审核条件防控基金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领审核,并通过短信等方式主动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审核结果及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相关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领人员提供便捷办理失业登记渠道并及时办理。

二、健全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医保方式

领金期间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退费后向经办机构申请补缴;也可以在待遇期满或出现法定停发情形后,经本人申请,由经办机构按《通知》规定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资金一次性划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中。

三、持续强化失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

各级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但累计50人(含)以上申领、同一单位当月10人(含)以上或超半数职工申领、最后参保单位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需通过经办窗口审核可证实真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或进行核查后再继续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我省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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