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对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函〔2025〕9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事项。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明确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事项。依法足额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 (五级)、 中级 (四级)、高级 (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领取800元、1200元、16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 (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初级 (五级)、 中级 (四级)、高级 (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还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和大龄领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待遇发放工作。推动“失业保险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落细,通过“免申即享”经办模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管理,确保证岗相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要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与企业主业不一致和非必要的技能培训,不能享受培训补贴。持续防范基金风险,失业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