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7-10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25〕61号
发文日期:2025-07-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要求,我省自今年7月1日起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出行行业的曹操出行、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满帮省省等11家平台企业,自2025年7月1日起在我省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上述平台企业注册并接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6年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科学确定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标准。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平台企业首次参保的,按行业缴费基准额执行,其中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执行。2027年1月1日起,每年根据已参保平台企业上年度的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确定缴费基准额执行比例;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暂不浮动。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出/(行业缴费基准额×缴费单数)。

(一)基础浮动:

1.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按所在行业缴费基准额的50%执行;

2.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为50%-60%、60%-70%、70%-80%、80%-90%、90%-100%、100%-110%、110%-120%、120%-130%、130%-140%的(支缴率区间涉及比例的下限不包含本数,上限包含本数),分别按所在行业缴费基准额的60%、70%、80%、90%、100%、110%、120%、130%、140%执行;

3.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大于140%的,按所在行业缴费基准额的150%执行;

4.平台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的,缴费基准额执行比例不下浮。

(二)即时配送行业缴费基准额浮动:

1.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执行每单0.07元的缴费基准额时,当年基准支缴率大于150%的,下一年度缴费基准额为每单0.25元,以新的缴费基准额和当年收支情况确定测算支缴率,根据测算支缴率和基础浮动标准确定执行标准。测算支缴率=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出/(0.25元/单×缴费单数)。

2.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执行每单0.25元的缴费基准额时,当年基准支缴率小于50%且按0.105元/单测算收入大于等于支出的,下一年度缴费基准额为每单0.07元,以新的缴费基准额和当年收支情况确定测算支缴率,根据测算支缴率和基础浮动标准确定执行标准。测算支缴率=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支出/(0.07元/单×缴费单数)。

缴费基准额浮动后缴费标准见附件。

三、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调整机制。职业伤害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核定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时,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的,可暂按前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追回差额部分。

四、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做好经办业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办理机构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委托办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委托办理机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

五、切实提升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一链办理,落实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畅通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通道,提高办事便捷度,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获得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办事大厅、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渠道,提供服务指南,做好经办指引,要将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工伤保险主题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重点人群,加强政策宣传普及。

六、全面加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委托办理机构要配合做好风险检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严格落实流程控制、业务管理等要求,确保基金安全。常态化分析职业伤害保障资金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社会保障、事故发生等情况,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管理、事故预防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七、积极协同推进试点政策落实落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职业伤害保障政策制定和指导实施,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伤害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监督,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工会组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实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委托办理机构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摸清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相关平台企业数量,强化平台企业用工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及时参保缴费,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益。

附件:平台企业缴费基准额浮动对照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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