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明确将我省纳入职业伤害保障扩大试点范围,自今年7月1日起开展试点。按照国家九部门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实化需要省级落实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试点范围、缴费标准及浮动、待遇调整、委托办理、提升服务、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安排。我省作为第二批实施省份,综合首批试点行业企业和此次扩围行业企业,明确了参加试点的3个行业、11家平台企业,明确了今后三年试点的总体安排。
(二)明确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标准。
1.明确不同行业的缴费基准额。出行、同城货运行业的缴费基准额分别按为每单0.01元、0.18元 ;即时配送行业分为两档,分别为每单0.07元、0.25元。平台企业首次参保的,按行业缴费基准额执行,其中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执行。
2.明确不同行业缴费标准的基础浮动。每年根据已参保平台企业上年度的职业伤害保障基准支缴率确定缴费具体标准,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暂不浮动。
3、明确即时配送行业缴费浮动标准的两种情形。一是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每单0.07元缴费时,当年基准支缴率大于150%的,下一年度缴费基准额为每单0.25元,并以每单0.25元测算当年支缴率,根据测算支缴率和基础浮动标准确定缴费具体标准。
二是即时配送行业平台企业按每单0.25元缴费时,当年基准支缴率小于50%且按0.105元/单测算收入大于等于支出的,下一年度缴费基准额为每单0.07元,以每单0.07元测算当年支缴率,根据测算支缴率和基础浮动标准确定缴费具体标准。
(三)明确建立健全待遇调整机制。明确职业伤害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原则上随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上年度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同时,对相关计发标准未公布时的待遇核定做了政策衔接。
(四)明确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办理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委托办理机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
此外,对切实提升服务、加强资金管理、协同推进试点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