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经研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21号)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政策前继续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平台企业及其新就业形态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请各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经办服务工作。
今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