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5-08-06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8-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产假社保补贴的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本市用人单位为其落实本市产假及生育假政策,并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本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假社保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三、用人单位如何申请补贴?

  答: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一次申领”方式。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一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本补贴时,应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都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本补贴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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